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由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上午,独自从贵港市港南区旧车路驾驶车牌号为桂R****7白色本田女装摩托车出发前往梧州藤县太平镇,向藤县毒品卖家购买7万元的冰毒后,运输冰毒返回贵港,当日20时许,黄某某在桂平市西江通达建材市场附近路口等红绿灯时,被侦查员抓获。经称量,黄某某运输的冰毒净重496.82克。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0.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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