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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靖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3月2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3月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在案发时系夫妻。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发生争吵,王某甲便离开家,后向靖边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去靖边县人民法院找传票,知道王某甲也会去。被告人黄某甲便开一辆白色北汽牌小轿车(车牌号陕K****0黄某甲事先将车牌卸下放到车内)到法院找完传票,看到王某甲和其父亲也到法院找传票,被告人黄某甲便尾随王某甲到了靖边县新区王某甲的姨奶康元梅家,等王某甲的父亲离开后,在当天下午18时许,黄某甲便翻墙进到康元梅家院内,进入家中看到了王某甲黄某甲便强行将王某甲拉到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座上,后黄某甲开车离开,并将自己常用的两部手机关机。途中,王某甲打开车门准备跳车被黄某甲强行拉住,王某甲向车窗外的行人喊救命,黄某甲便在王某甲的肚子上、胸前实施了殴打。后黄某甲开车行驶到杨桥畔镇九里滩村一土路上停下,王某甲便想办法安抚了黄某甲的情绪。后黄某甲将手机开机后看到其妹妹黄某丙发的信息,让黄某甲快点将王某甲送回,并告诉黄某甲刑警队的联系电话。当晚22时许,黄某甲开车返回靖边县城来到靖边县公安局门口,公安民警发现后将其抓获。

    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黄某甲因自己妻子王某甲于2020年1月25日离家后一直未回来,在2020年2月29日,黄某甲便和其父亲黄某乙一起来到其岳父王某乙靖边县寨山五中附近的家中寻找王某甲黄某甲在和王某乙等人争吵的过程中,黄某甲王某甲的母亲赵某某撕打在一起致赵某某受伤。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20]2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赵某某上颌骨鼻突骨折及肋骨骨折均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4张;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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