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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8〕69号

被告人黄**,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黄**在打洛口岸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外号叫“某哥”的男子购买一把黑色手枪、两个弹夹、50发子弹。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黄**趁唐某某不备将手枪、两个弹夹、50发子弹放入唐某某的黑色旅行箱内,并将唐某某从缅甸小勐拉送入中国境内。次日,唐某某通过“滴滴打车”乘坐一辆车牌为云******的白色众泰车去昆明,在思小高速昆明方向关平检查站被查获。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支认定为奥地利产格洛克9.0MM制式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子弹为9.0MM制式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核查、枪支收缴收据、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3.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喻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检查提取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封存笔录、移交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赃物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1支、弹药50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8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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