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14年8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柴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宜丰县石市镇购来柴油后,以每升5.5元左右的价格向任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成品柴油90余吨,非法销售金额55万余元,另有公安机关查获2.01吨柴油未销售。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任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金额5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毅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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