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海,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20年2月10日因赌博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鹏,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20年2月10因赌博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涛,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20年2月10日因赌博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举,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20年2月10日因赌博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海、徐某鹏、徐某涛、徐某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海、徐某鹏伙同徐某哲(另案处理)在新亨镇白石村新寨被告人徐某鹏的池寮内,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每局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约10人。
2020年2月4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海、徐某鹏伙同徐某哲、徐某童(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亨镇白石村徐某童的车场办公室内,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每局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约10人。
2020年2月6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海伙同徐某哲等人在新亨镇白石村徐某童的车场办公室内,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每局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约10人。
2020年2月7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海、徐某涛伙同徐某哲等人在新亨镇白石村村公所旁徐某城(另案处理)的家里,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每局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数约10人。
2月9日凌晨02时左右,徐某滨(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徐某涛等人在新亨镇白石村停车场一办公室内,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每局赌注10至1000元不等,参赌人员有徐某鹏等约10人。
2020年2月9日晚23时多,被告人黄某海、徐某涛、徐某举伙同徐某哲、徐某童、徐某锐(另案处理)、徐某美(另案处理)、徐某彬(另案处理)等人在新亨镇白石村被告人徐某鹏的池寮内,利用“鱼虾蟹”方式设赌供人下注赌博,至2月10日凌晨1时左右,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海、徐某涛、徐某举、徐某鹏,抓获参赌人员徐某波、徐某举、徐某元、吴某江(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黄某海手机1部、赌具1副、赌资6800元;扣押徐某涛赌资1600元;扣押吴某江赌资100元;扣押徐某波赌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海、徐某鹏、徐某涛、徐某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海、徐某鹏、徐某涛、徐某举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海、徐某鹏、徐某涛、徐某举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某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均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徐某鹏、徐某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徐某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建春
附:
1.四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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