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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案起诉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曲子镇**村**队**号,环县曲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曾用名黄某丁),男性,汉族,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曲子镇******号,环县曲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2019年3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以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黄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注册成立环县**服务公司,并在环县曲子镇政府服务大厅隔壁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后黄某甲与被告人黄某丙、黄某戊(不起诉)三人自2014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的情况下,或利用该公司宣传、或个人直接出面,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保本付息,向吴某某、郑某某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吸收到的资金继续用于放贷获利。经庆阳庆合信会计事务所对本案进行审计,黄某甲、黄某丙累计对外向73人吸收存款2282万元,支付利息154.56万元。

另查明,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累计对外向48人放高利贷2936.285万元以上,从中获利101.9937万元以上。

(二)高利转贷

1.2012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丙以环县**责任公司投产全自动隧道窑生产线为由,向曲子信用社申请贷款460万元。后将其中50万元转贷给付某某,100万元转贷给赵某某(违法所得不详),共获利3万元以上,除去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黄某丙违法所得1.873194万元以上。

2.2012年10月8日,黄某丙以环县**责任公司砖瓦制造投资为由,向曲子信用社申请贷款490万元。后将其中300万元转贷给付某某,20万元转贷给赵某某(违法所得不详),共获利24.9万元以上,除去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黄某丙违法所得16.3105万元以上。

3.2014年1月27日,黄某丙以归还信用社360万元到期贷款、黄某甲养殖场资金周转需要100万元为由,向曲子信用社申请贷款450万元。后将其中85万元转贷给何某某雄,获利22.4万元,除去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黄某丙违法所得10.767275万元。

综上,黄某丙共高利转贷给他人555万元,除去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法所得28.950969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扣押清单,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银行流水,贷款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吴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戊的供述与辩解;4.鉴证报告;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丙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追究被告人黄某丙的刑事责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丙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史文虎

检察官:付兴华、宗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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