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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16时56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WA8****小型轿车由云城区云城街道金山路往新平路方向行驶,行至云城区屏峰路与新平路交汇处路段左转弯往兴云西路方向行驶时,与在前方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万某某当场死亡,一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万某某家属355756.1元,并取得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红枚

                        

  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镇**村**号;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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