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30分许,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从**村方向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庄北3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黄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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