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时46分许,在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中石油加油站路段,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桂R****9号小型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桂R****0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车逃逸,将车停放后又返回事故现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勘查事故现场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黄某甲事故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74mg/100ml。经贵港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黄某甲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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