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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龙川县,住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201月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至2015年8月12日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戴某标、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罗某某、吴某珍、黄某丙、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时分时合在五华县**镇**村**队戴某丙老屋内开设赌场,利用“界胡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组织多人进行参赌,并从中抽水牟利。2015年8月12日下午16时度,五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档主戴某标及参赌人员等15人,缴获作案工具胡豆及赌资7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有偿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仕贤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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