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骑摩托车去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市场附近的益禾堂奶茶店,将车停放在奶茶店附近十多米远的路边,走进益禾堂奶茶店,假装购买奶茶,趁被害人黄某乙为其制作奶茶时,将腰间的一把小刀拿出来,从后方捂住黄某乙的嘴并把刀架在其脖子上,以此威胁让黄某乙打开收银台的抽屉,抢走抽屉内的现金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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