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地崇义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联群,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黄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地崇义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崇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5日上午10时52分,在崇义县**镇**街“好惠多”超市斜对面的路面上。黄某乙因为不满其妹妹即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嫁给其堂哥黄某丙,黄某乙与黄某甲发生激烈争吵并发生打斗。期间黄某乙先用右手打黄某甲的脸,被黄某甲躲开,后黄某甲上前与黄某乙互相拉扯,拉扯过程中,黄某乙用拐棍敲打黄某甲腿部,黄某甲用手将黄某乙推倒在地,造成黄某乙左手桡骨骨折,经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黄某甲具有故意伤害他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黄某乙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起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