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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敲诈勒索案起诉书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湛江市徐闻县******号,2011年11月4日因聚众斗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害人许某甲投标中标****公司的基站建设工程。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并和当地的村委会协调好,同时对征地所造成村民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于2017年3月份开始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村口附近动工修建铁塔基站。在基站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等人以修建基站辐射对村民造成伤害为由,通过呵斥和恐吓的方式,分别于2017年10月份两次、2017年11月4日阻止工人施工修建基站,并向许某甲索要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索要的8000元已退回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调取的证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证人许某甲、许某乙、吴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吴某乙、黄某戊、巫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修建基站辐射对村民造成伤害为由,通过呵斥和恐吓的方式阻拦工程施工,并索要被害人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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