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居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2017年开始在英德市英城南山居委会附近养殖蛇。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得知疫情期间,英德市政府部门对养蛇户养殖的蛇进行收购补偿的情况,2020年7月5日通过丘某某(已逮捕)以38元/斤的价格购买水律蛇1450斤,支付蛇款人民币49999元(剩余蛇款由黄某乙垫付),等待政府部门以60元/斤的收购,以便赚取补偿差价。2020年7月6日,英德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核实登记被告人黄某甲养殖场蛇的水律蛇重量时,被告人黄某甲将从丘某某处购买的水律蛇冒充自养蛇,连同其自养蛇一起称重,重量为1957斤,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自养蛇507斤。经核实被告人黄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000元(1450斤×60元/斤),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黄某甲已将补偿款87000元退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得知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对养蛇户进行收购补偿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购买大量水律蛇冒充自养蛇骗取国家补偿,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执行方式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关于黄某甲涉嫌诈骗案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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