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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程**、余**,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同年3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2月2日、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黄某乙与被告人黄某甲系兄妹关系,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傅某某(住绍兴市越城区)系黄某乙介绍认识。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谎称其中标江西美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美菱新厂房及长虹新园区绿化工程,并伪造了中标通知书、收条、绿化种植合同等材料,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信任,以投资为由,骗得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36.8万元。

2、同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甲谎称其中标景德镇陶阳置业有限公司景德镇学院湘湖校区绿化工程,并伪造了虚假的投标邀请函、中标通知书等材料,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信任,以投资为由,骗得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前,被告人黄某甲已归还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转账截图、中标通知书、收条、绿化种植合同、投标邀请函、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乙、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黄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童某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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