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7********,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址均为江西省石城县**镇**路**号**室。2010年7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黄某开始在温某某的广告五金店务工。2018年6月,温某某因刑事追究将广告五金店的切割机等工具存放在县**后面的一间仓库内。2018年7月,黄某以借用温某某仓库内的电焊机等工具为由,从温某某妻子罗某处骗得该仓库钥匙。黄某先后8次盗窃温某某仓库内的1台氩弧焊机、1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1台三厢切割机、2台两厢切割机、1台电焊机、1台台钻、1台气泵、1台三厢电机、4台鼓风机、广告架100块及废不锈钢管、槽钢等生产工具、物品,并销售给赖某某、黄某某、罗某某,销赃得款共计6000余元。经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274元。
2019年11月30日,黄某主动到石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货单、指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晓斌
检察官助理:温冬霖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