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99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欧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欧阳**(另案处理)需要购进生猪经营烧猪生意,遂联系被告人欧某,被告人欧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人黄某通过街边小广告向他人以每张300元购入5张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号为:NO.44802088517、NO.44802065417、NO.44802064977、NO.44802081285、NO.44802081273)并交付给欧某,欧某支付1660元(含运费)给被告人黄某。
后被告人欧某利用5张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购入生猪运输进入均安屠宰场并出售。经茂名市电白区、茂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证实,上述5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欧某添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等人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某、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欧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欧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欧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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