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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宋某等与陈某某、黄某2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某1,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宋某,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葵,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2,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3,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被告黄某3的父亲)。
  第三人: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
  第三人:凌某某,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陆凌村西凌家宅XXX号。
  原告黄某1、宋某、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黄某2、黄某3及第三人上某某有限公司、凌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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