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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黄某2与黄某3、黄4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黄某1,男,193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申请人:黄某2,女,194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3,男,1947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黄4,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黄某5,男,193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3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姜某某,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黄某3、黄4、黄某5、李某某、姜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1、黄某2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某3、黄4、黄某5、李某某、姜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黄某1、黄某2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宝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黄某3、黄4、黄某5、李某某、姜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  鹏

书记员:倪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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