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男,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195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2,女,197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某1,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某2,女,2005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1(系赵某2父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北路XXX弄XXX号门1704室。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1与被告宋某某、黄2、孙某某、赵某1、赵某2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黄某1与被告宋某某、黄2、孙某某、赵某1、赵某2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倪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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