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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根英与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黄根英,男,195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
  被申请人:顾俭,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新河镇新影路XXX号楼2号门301室。
  被申请人: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细镇。
  被申请人:张细镇,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黄根英诉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顾俭、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张细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根英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顾俭、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张细镇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黄根英、刘惠英、黄静、王诗雨于2019年5月22日以其所有的财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黄根英、刘惠英、黄静、王诗雨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顾俭、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张细镇银行存款计6,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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