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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根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根英,男,195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镇南路XXX号XXX幢102。
  法定代表人:张锦。
  被告二:顾俭,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区新河镇新影路XXX号楼2号门301室。
  被告三: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育路。
  法定代表人:张细镇。
  被告四:张细镇,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营岗店街XXX号。
  原告黄根英与被告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顾俭、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张细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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