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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凤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杨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梅凤,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鼎明,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静安区,现住本市静安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本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森,职务不详。
  原告黄梅凤与被告杨鼎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梅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黄梅凤负担。

审判员:刘  薏

书记员:张佳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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