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梅琴与崔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梅琴,女,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爱国,女,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本院在审理黄梅琴诉被告崔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崔爱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之间无任何借据,之间只是朋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如有纠纷,本案也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属本院辖区。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崔爱国对本案管辖权所提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崔爱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崔爱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万小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