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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椰与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椰,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青,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椰与被告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起,被告陆续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为明确借款事实及金额,双方充分对账后,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1月18日,借款金额合计10万元,同意按照每月10%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
  被告王青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原告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19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因王青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而向黄椰借款,共借10万元整,期间每个月利息10%,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还款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10万元未还的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椰借款10万元;
  二、被告王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椰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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