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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国与孙全明、陈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正国,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全明,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陈千金,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国诉被告孙全明、陈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国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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