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正国,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全明,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陈千金,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国诉被告孙全明、陈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国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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