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告:江苏范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蔡某、江苏范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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