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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殿中与上海豪为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殿中,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谢炜,总经理。
  原告黄殿中诉被告上海豪为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黄殿中诉称,2017年12月2日,原告妻子王蓉在被告经营的“fashy旗舰店”购买了“德国进口fashy充注水防爆高颜值炫彩热水袋”一个。2018年1月13日晚,原告妻子王蓉将热水袋装好热水后放入被窝,原告及妻子上床睡觉。大约15分钟后,热水袋底部破裂,导致原告及妻子烫伤。因未能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6,016.5元。
  被告上海豪为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本市闵行区召楼路XXX号XXX号楼XXX楼,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被告已提供相应租房合同,本院经查证其陈述的情况属实。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豪为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忆宁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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