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永德与唐富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永德,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富安,男,193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唐美珍(系被告女儿),住上海市虬江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民(系被告女婿),住上海市。
  原告黄永德与被告唐富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被告唐富安的法定代理人唐美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民到庭参加诉讼,于2018年11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被告唐富安的法定代理人唐美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永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黄永德与唐富安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事实和理由:黄永德与唐富安系同一小区的居民。2017年5月中旬,黄永德及其子黄振与唐富安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唐富安脸部及身体受伤。唐富安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以治安案件受理,并于2017年12月底组织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中,因唐富安年事已高,均由其女婿戴玉民代为出面协商。戴玉民向承办民警及黄永德表示唐富安受头面部及眼睛多处受伤,且伤后一直卧床不起,需要长时间人员护理,并同时伴有抑郁症等其他严重后果,遂要求黄永德父子赔偿15万元。黄永德当即表示不同意,并要求唐富安提供与其主张的赔偿金额相对应的医疗票据、伤情鉴定报告等。但承办民警以结案期限将至为由要求黄永德以戴玉民陈述的事实和赔偿金额为基础,先行与黄永德进行调解,同时戴玉民也向原告及承办民警表示之后将补充提供上述单据和凭证。据此,2018年1月3日,黄永德与戴玉民签订了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调解协议”),约定由黄永德在2018年4月28日前赔偿唐富安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黄永德于调解当日支付了3万元整,该款由唐富安的女婿戴玉民代收。事后,黄永德多次前往派出所要求查看唐富安的相关损失凭证,但民警称唐富安一直未予提供。黄永德于近期得知,唐富安早在2017年8月就被邻居看到在小区内遛狗,行动自如。可见,戴玉民在调解时所述关于唐富安伤情及实际损失的陈述存在明显的虚假情况,其未如实陈述其因伤受损的事实,导致双方调解的赔偿金额是建立在受唐富安欺骗的基础上的。并且根据黄永德从侧面了解到的情况,唐富安因伤实际产生的医药费仅几千元,却谎称其伤情严重且有巨额的经济损失,同时利用了派出所结案时间,给承办民警和黄永德施加压力,迫使黄永德在尚未得到其相关损失凭证的情况下先行签署了调解协议。黄永德认为该份调解协议书系黄永德在受唐富安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协议赔偿金额与唐富安实际损失相比明显畸高,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黄永德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唐富安辩称,2017年5月唐富安被打伤后,左眼外伤且视力消失、部分牙齿脱落,夜里失眠吵闹、精神不稳定,需要聘请保姆全天照顾,2017年12月21日唐富安因被打后视力不佳、行动不利及精神恍惚在家中意外摔伤,对此家人都是如实告知承办民警,且承办民警曾经陪同唐富安去做过伤情鉴定,对唐富安客观的身体状况是知晓的,并无任何夸大或虚构的成分。调解过程中,双方基本是通过承办民警居中传话调解的,除2018年1月初两次碰面外并无其他直接交流。唐富安提出的15万元调解方案主要是由约2-3万元的医疗费和保姆费构成,这也是唐富安的实际损失,且唐富安的女婿在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就把医疗费单据复印件提供给了承办民警。后因黄永德表示经济困难,双方才在承办民警的协调下达成13万元的调解协议。唐富安认为,其如实陈述伤情并提供了相应医疗费凭证,黄永德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赔偿的数额及构成也是清楚的,调解也是在派出所承办民警的协调下达成的,不存在黄永德所述的欺诈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故不同意黄永德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永德与唐富安系同一小区居民。2017年5月25日,黄永德、黄振父子与唐富安在小区因为遛狗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扭打,唐富安随即报警。同日,唐富安经验伤为: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左眼球钝挫伤,左眼底出血,左黄斑变质、白内障。2017年5月底唐富安外伤后出现2颗下中切牙脱落及假牙脱落。2017年6月2日唐富安主诉“因被殴打后出现意思欠清、头痛头晕等”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7月3日出院。2017年9月7日,唐富安在家人陪同下至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主诉于2017年5月被打后渐出现害怕、乱语、整夜不眠、半夜吵闹等,唐富安经诊断为动脉硬化性痴呆,后门诊多次配药。2017年12月21日,唐富安因在家中意外跌倒致头面部外伤至长海医院急诊,后门诊随访。期间,黄永德父子由黄永德出面、唐富安由其女婿戴玉民出面通过凉城新村派出所承办民警施诺居中调解,双方无直接联络。2018年1月1或2日,黄永德与唐富安的女婿戴玉民在凉城新村派出所面谈,未果。2018年1月3日,黄永德代表甲方(黄永德、黄振)、唐富安女婿戴玉民代表乙方(唐富安)在凉城新村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载明:“2017年5月中旬,甲方黄永德、黄振与乙方唐富安在凉城三村XXX号门口,因为遛狗一事发生争吵,既而双方发生扭打,经医院验伤,造成乙方唐富安脸部和身上多处伤。经民警调解,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由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十三万元整,作为医疗费和各项其他费用补偿。二、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如乙方履行赔偿完毕,公安机关不再作出处罚。各方在2018年4月28日前自觉履行本协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名承办民警和凉城新村派出所同时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同日,黄永德先行赔付3万元。现原告主张该调解协议系黄永德受欺诈所订立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另查明,2018年5月黄永德与凉城新村承办民警施诺谈话,施诺:我不知道去年八月份左右他就在外面走路了,我也确实不知道,另外你上次和我反映了唐富安的身体状况后,戴玉民联系过我,我和他说了唐富安恢复得挺好的吗?戴玉民说他岳父一直卧床不起需要请护工,如果对方不肯赔钱就打官司,我说了对方不是不赔钱,去年人家也给了三万了……。黄永德:……我那天确实糊涂了,因为你和我说派出所年底不结案要关人,我急了,我儿子三十多岁了,过节了要关进去,我不忍心,我考虑不周,签了调解协议,……还是去年八月你来找我谈话后,我去找居委会要求调解,居委会主任说她多次看到唐富安在外走路,戴玉民说唐富安卧床不起,我说前几天不是还好好的吗,戴玉民说唐富安前几天在家里摔了一跤,所以卧床了,我后来一想,他在家摔跤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施诺:这与你没有关系。黄永德:当时就是年底到了,我想求太平算了,但未考虑到去仔细求证一下,去居委会进一步了解求证。……
  审理中,本院依法向凉城新村派出所承办民警施诺询问调解经过,民警施诺陈述:其本人在事件整个过程中见过唐富安两次,一次是事发当天唐富安来派出所开验伤通知,另一次是2017年7月其带唐富安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当时是女婿戴玉民搀着唐富安走的,其余唐富安的身体状况都是由唐富安的家人转述的,有表示要请护工的,有唐富安精神异常、睡眠不好等,2017年底戴玉民告知其唐富安摔伤一事,并认为唐富安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打人事件造成唐富安眼睛看不见、精神异常所致。唐富安左眼视力受损因无法区分是外伤还是其自身眼底黄斑变质所致,无法进行左眼伤情鉴定,对于伤情鉴定黄永德应该是不知道的。双方调解基本是通过其在中间传达调解方案,并未直接联系,双方就是在2018年1月1或2日第一次碰面,后来就是2018年1月3日调解碰面。在2018年1月3日之前,戴玉民曾向了其提供唐富安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并按其要求提供了赔偿款的具体构成明细列表,其肯定给黄永德出示过医疗费发票,但具体时间忘记了,赔偿款主要是医疗费和护工费构成的,调解时黄永德对此也是明知的,且调解时其曾明确说过医疗费的具体金额。如果调解不成,唐富安左眼视力受损虽然无法进行伤情鉴定,但其所受外伤还是可以进行伤情鉴定,派出所会根据鉴定结论对黄永德父子依法处理,其也将调解不成的后果向黄永德释明过。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在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根据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富安在调解中是否存在欺诈,以及调解协议内容对黄永德是否显示公平,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和欺诈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具体到本案中,主要是唐富安及其家人是否向承办民警隐瞒或虚构唐富安的伤情和实际损失,黄永德是否知晓唐富安的身体状况和实际损失。本案中唐富安家人向承办民警多次告知过唐富安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包括2017年12月底在家意外摔伤的情形亦告知过承办民警,且在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唐富安的女婿曾将医疗费凭证及赔偿要求的具体构成列表提供给承办民警,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唐富安有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同时,根据2018年5月黄永德与承办民警的谈话内容显示,在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居委会工作人员曾告知过黄永德唐富安于2017年8月外出活动,以及唐富安的女婿曾告知过黄永德唐富安在2017年12月底在家摔了一跤的事情,即黄永德在签订调解协议前通过承办民警外的其他途径亦对唐富安的状况有所了解。且承办民警在调解过程中将唐富安的医疗费数额告知过黄永德,黄永德对于赔偿款的具体构成亦属明知。故黄永德主张其在调解中受到欺诈,缺乏事实依据。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具体审查时,应将合同结合相应的签订背景等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并不能单纯地认为一方支付的对价显著超过了等价界限的,就一概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合同义务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是通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强加给债务人的,只要债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示自愿接受,也不宜认定存在有失公平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唐富安的医疗费与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存在显著差距,但赔偿款不止包含医疗费,且黄永德在签订调解协议前已通过承办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唐富安的女婿等途径知晓唐富安的身体状况,并明知唐富安的医疗费数额以及赔偿款的具体构成,在此情形下黄永德处于避免其子被拘留等目的仍作出同意赔偿唐富安13万元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黄永德完全能够理解并预见其行为的内容和后果,其仍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则对黄永德而言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黄永德与唐富安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存在黄永德所述的欺诈或显示公平的情形,故本院对黄永德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永德要求撤销原告黄永德与被告唐富安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已由原告黄永德预缴),由原告黄永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