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永斌,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旭瑞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俊。
被告:中饰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
原告黄永斌与被告湖北旭瑞国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饰建筑劳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崇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另查,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永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凯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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