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永见,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虎,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原告黄永见与被告王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王玉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王玉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陆续还款。截至2018年6月底,被告归还原告4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王玉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当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收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截至2018年6月底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永见借款6万元;
二、被告王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永见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王玉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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