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汉兵,男,195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徐晓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云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汉兵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汉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汉兵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