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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汉坚与任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汉坚,男,1955年8月4日生,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丽,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少波,男,汉族,1976年2月2日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汉坚诉被告任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汉坚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任少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13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汉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任少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131.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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