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汉忠,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米哆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乐乐,执行董事。
原告黄汉忠与被告上海米哆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汉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汉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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