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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蒋大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大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蒋大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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