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汉民,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去难,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惠芳,女,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黄汉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汤惠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汉民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因患有XXX疾病,导致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汤惠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黄汉民为被申请人汤惠芳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汤惠芳,女,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黄汉民与被申请人汤惠芳系夫妻。被申请人因患有XXX疾病,导致思维模糊。2019年11月6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申请人汤惠芳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汤惠芳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汤惠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黄汉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丈夫,现愿意承担被申请人的监护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由黄汉民担任汤惠芳的监护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黄汉民在担任汤惠芳监护人期间,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汤惠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汉民为汤惠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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