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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洪艳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洪艳,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6年3月17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尹显进,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洪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洪艳及其辩护人尹显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洪艳容留卖淫他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洪艳犯容留卖淫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洪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洪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华文 审 判 员  秦 朗 人民陪审员  黄学莉

书记员:薛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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