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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与储建良、包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海,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建良,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包凤华,女,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黄海诉被告储建良、包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海撤诉。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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