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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军与上海品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海军,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聃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吕华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军与被告上海品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军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海军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秦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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