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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玲与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淑玲,女,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华,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淑玲与被告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淑玲于2020年4月15日以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淑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淑玲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淑玲负担。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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