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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与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燕,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辉(原告丈夫),男,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钱斌,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黄燕与被告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3,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丈夫兄长熊某的朋友。2017年9月28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1万元,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11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于2017年10月28日前归还,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同时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沪DFXXXX的宝马牌汽车交付原告作为担保。嗣后被告使用备用钥匙将该汽车驾驶走,目前该车辆不在原告处。本案借款发生后,被告通过熊某共计还款56,500元,尚欠本金53,500元一直未清偿。现《借条》载明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钱斌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8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本人钱斌因生意周转向好友黄燕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110,000)元整。承诺于2017年10月28日之前归还,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本人自愿将本人名下一辆宝马X3(棕色)汽车,牌照为沪DFXXXX,发动机号为(AXXXXXXXN20B20A),车辆识别代号(WBAWX3103F0G48141)暂押好友黄燕这里,欠款还清,将车辆拿回,双方如有疑义,由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在《借条》下方,被告作为收款人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本人收到黄燕银行转账壹拾壹万(¥110,000)元整”。同日,被告作为承诺人向原告出具《承诺(委托)书》,载明“本人钱斌(XXXXXXXXXXXXXXXXXX)向好友黄燕,借款壹拾壹万(¥110,000)元整,承诺到期未归还,好友黄燕可持本人名下暂押的汽车(沪DFXXXX)转让、出售个人或公司本人均认可,承诺不会追究黄燕责任,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11万元。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被告还款56,500元,提供了案外人熊某的支付宝转账截屏及微信转账截屏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承诺(委托)书》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11万元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现《借条》载明的归还日期已届满,且原告确认被告已还款56,5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钱斌返还原告黄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7.50元,由被告钱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展燕

书记员:曹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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