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玮模,男,195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汪小林,女,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绍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周根发,男,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苏妹,女,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勇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玮模、汪小林与被告周根发、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黄玮模、汪小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庆、秦绍康,被告周根发、苏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玮模、汪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10万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家原本系长期朋友关系。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因生产经营及家庭购房,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808万元,期间归还过部分本金和利息,现在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10万元。上述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需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周根发、苏妹辩称,被告周根发确认借款本金及利息610万元,同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10万元。被告苏妹不认可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共同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周根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系被告周根发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告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原告要求被告苏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根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玮模、汪小林借款本金及利息610万元。
二、对原告黄玮模、汪小林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根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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