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瑞涵与北京天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银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瑞涵,女,2011年1月17日生,壮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理人李娜(系原告黄瑞涵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秦学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烜。
  委托代理人高鹏,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银玲,女,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黄瑞涵与被告北京天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天玹公司)、包银玲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瑞涵的法定代理人李娜、委托代理人秦学勇、被告天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银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瑞涵诉称,原告在被告天玹公司设立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的天玹艺术中心学习钢琴,被告包银玲是被告天玹公司的钢琴老师。2018年7月26日下午17:30-18:00分被告包银玲给原告一对一上钢琴课过程中,用手机将原告右前臂打的肿胀青紫。下午18:33分,被告包银玲微信语音给原告妈妈承认因钢琴快考级了,急死了,原告钢琴弹得不好,很生气,就把原告的手打红起来了。原告妈妈当时以为只是象征性的惩罚一下,打红了皮肤而已,从老师的角度出发严格一点好,后来发现原告后前臂淤青红肿,原告疼痛难忍。在原告妈妈与原告沟通的过程中,原告描述从开始说要考级后被告包银玲就很凶,上课还会打她的头,揪耳朵,但是因为害怕家长批评,没敢说。2018年7月27日原告母亲拨打110报案后,相关人员去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宣桥派出所做了笔录,并经上海市浦东医院诊断,确认右前臂肿胀青紫,局部压痛。被告包银玲作为老师,本应循循善诱,耐心教导原告,但是却以揪原告的耳朵,打原告头部方式体罚孩子,这次甚至狠心用手机砸原告的手臂,将原告的右前臂砸的肿胀淤青。原告现在提到老师,提到学习就表现出害怕的神情,不想再去学校,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较大的伤害。被告包银玲却拒不承认打原告,不要说赔偿费用,甚至连赔礼道歉都不愿意。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就殴打原告事宜公开赔礼道歉,具体为:要求两被告在包老师微信钢琴群里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的道歉信;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就诊验伤检查费用87元(人民币,以下同)、交通费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以上合计13,147元;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天玹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请。本案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天玹公司作为教学场地的提供人,对侵权事实并不清楚。即便侵权行为存在,其与被告包银玲之间也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雇佣关系,被告包银玲虽是其处授课老师,但被告包银玲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其作为教育机构应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对原告在其处交费学习钢琴的事实认可。
  被告包银玲书面辩称,1、2018年7月26日下午5点半到6点,原告在被告天玹处上钢琴课,其负责授课,期间因原告弹得不好,其因心急确实拍打了原告的手背,但也已微信告知了原告母亲,但原告验伤照片上手臂的淤青并非其造成,因原告另有上跆拳道,且该照片上的伤是在2018年7月27日晚上8点去医院查明的,与其授课有一天的间隔,并不能证明伤由其造成。2、原告及被告天玹公司之间存在钢琴培训合同关系,其是被告天玹公司的授课老师,即使存在侵权责任,也应由被告天玹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下午17点30分到18点,原告在被告天玹公司处由被告包银玲教授其钢琴课。课后,于18点33分,被告包银玲首先以微信方式告知李娜,因快考级了,原告练得不好,自己比较生气,就把原告的手打红了。后李娜于次日发现原告手臂红肿,与被告包银玲交涉并提出手臂淤青及被告包银玲有虐待行为,无果后报警。后原告在上海市浦东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87元;并为此聘请了律师,产生律师代理费8,000元。
  另查明,李娜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11点57分向跆拳道教练就当天跆拳道课程进行请假。
  又查明,被告天玹公司和被告包银玲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了天玹艺术教育中心课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就钢琴课程开展全面合作。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天玹公司的招生宣传广告、原告学费发票、被告包银玲和李娜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光盘、报警回执、公安询问笔录、上海市浦东医院就诊病历和发票、验伤报告、律师代理费发票、原告右臂青肿照片、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通过李娜和被告包银玲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原告手臂受伤系被告包银玲行为不当造成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李娜微信单方所称的之前也被被告包银玲用手机打原告头,揪耳朵,虐待的说法因原告对此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包银玲辩称原告受伤系其2018年7月27日上跆拳道课程导致,但根据原告和跆拳道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当天取消了该课程,故本院对被告包银玲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又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系在被告天玹公司处由被告包银玲进行钢琴授课期间受伤,且被告天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合计147元应由被告天玹公司进行赔偿。关于被告天玹公司抗辩称其与被告包银玲系合作关系,被告包银玲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其只承担补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天玹公司向原告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其与被告包银玲之间的合同约定另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包银玲承担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院认为,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对学生的教育应松弛有道。但同时,老师作为教育者,出于有效教育的需要,可在合理范围内对学生采取一定的教育手段,而作为受教育的原告也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忍受老师一定程序的教育手段和措施。本案中,从造成的后果看,被告包银玲并未掌握好尺度。考虑到原告的年龄比较小,本次受伤对原告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由被告天玹公司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过高,根据本案的案件标的以及本市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院酌情支持800元,由被告天玹公司承担。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赔礼道歉通常适用于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本案的案由并不适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天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黄瑞涵医疗费87元、交通费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律师代理费800元,以上合计1,447元;
  二、驳回原告黄瑞涵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元(原告黄瑞涵已预交),由原告黄瑞涵负担39元,由被告北京天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北京天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薛  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