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财
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张北县宏利纸箱厂
原告黄生财。
委托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宏利纸箱厂(原张北县恒鑫纸箱厂)。住所地:张北县东关村村委会。
经营者俞连斌。
原告黄生财诉被告张北县宏利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生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忠、被告法定代表人俞连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北县宏利纸箱厂对购买原告成品纸及其拖欠原告货款45950元至今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北县宏利纸箱厂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4595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82710元,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逾期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北县宏利纸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黄生财货款45950元。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张北县宏利纸箱厂负担475元,黄生财负担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张北县宏利纸箱厂对购买原告成品纸及其拖欠原告货款45950元至今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北县宏利纸箱厂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4595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82710元,因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逾期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北县宏利纸箱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黄生财货款45950元。
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张北县宏利纸箱厂负担475元,黄生财负担962元。
审判长:董定强
书记员:贾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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