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曾华某
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曾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就同一事实向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被告曾华某涉嫌犯罪,现已立案侦察。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市友利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赵钧
审判员:刘安世
审判员:夏建平
书记员:叶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