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防雷中心(黄石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花湖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200773948813E。法定代表人:袁基建,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锋、马先明,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三江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桥南路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0884055T。法定代表人:欧阳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愈、肖绪强(实习),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黄石市防雷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防雷设施技术性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新建的三江共和城“东方哈佛”全部建设项目提供防雷图纸技术性审查,雷击风险项目的评估,隐蔽工程的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根据鄂价房服函[2007]5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此项目全部技术性服务费用为98万元,分三年付清。第一次于2010年6月底前付款40万元,第二次于2011年8月底前付款30万元,余款28万元于2012年10月底前付清。上述的全部建设项目为三江共和城南北两地块建设项目;若政策要求价格上涨,防雷中心不得加收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了服务费88万元,原告也为三江共和城“东方哈佛”项目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性服务。但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还拖欠原告10万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故而成讼。黄石三江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签订防雷设施技术性服务协议书及被告已陆续支付88万元的事实,但认为,1、被告对原告实际完成的服务费用已支付完毕,不差欠原告服务费。2、原告提起的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石市防雷中心与被告黄石三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袁基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愈、肖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黄石三江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双方于2010年6月21日签订《防雷设施技术性服务协议书》及被告陆续支付88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技术性服务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截至2012年底被告已支付88万元的事实,诉讼时效期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告主张欠款的诉讼时效已过,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石市防雷中心(黄石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石市防雷中心(黄石市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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