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董胜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长明寺巷12号2单元403室。
第三人:上海彤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第三人董胜秋、上海彤里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革平
书记员:李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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