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祖兰,女,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易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李卫诚。
被告:上海威陵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昊。
被告:李卫诚,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黄祖兰与被告浙江易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威陵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李卫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黄祖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祖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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