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珊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茂礼,男。
被告:余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焰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章国栋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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