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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上海兴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宵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英军,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上海兴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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