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宵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英军,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上海兴跃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